小心觸犯複製及分發罪行條文

Vincent Wong, 27 July 2010
 

小心觸犯複製及分發罪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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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香港的《版權條例》已實施了一段時間,但部分中小企仍對有關電腦軟件及多媒體創作,例如電影及音樂等的版權使用權限欠缺認識,又或忽視了其重要性,以至沒有遵循。隨著《版權 (修訂) 條例》 有關「複製及分發罪行」的條文剛於七月十六日生效,中小企就更易在平日商業營運中不慎觸犯法例,使東主及管理層面臨刑事起訴的風險。

條文覆蓋電子化複製及發放

現時企業利用數碼技術複製文件可謂輕而易舉,甚至可順意放大、縮細報刊內容,員工亦已習慣以電郵、即時通訊等電子方式與其他夥伴傳閱和分享檔案。因此,管理層應切實告戒員工有關條例已經生效,並提供適當指導,嚴禁他們作出違法行為。大家須緊記,複製及分發罪行條文亦適用於以電子方式,例如電郵去分發侵權複製品,除了經由企業內聯網或其他私人網絡分發的例外。

根據剛生效的條文,就報章、雜誌或期刊 (學術期刊除外) 規定,若企業在未經版權擁有人授權下,在任何十四日內,製作或分發的「侵犯版權頁」 總數超過五百版A4尺寸的頁面 (以複製過程中並無放大或縮小原來版權作品的影像為計算準則) ,則該機構及負責其內部管理的董事、合夥人和人員便有機會負上刑事責任。同樣,就書本或學術期刊來說,若企業在未經授權下於任何一百八十日內,製作或分發的侵權製品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有關人士亦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

  • 包含超過某部書本或某期學術期刊25%的印刷頁面;
  • 製作或分發的侵權製品包含不超過某部書本或某期學術期刊25%的印刷頁面,但載有該期期刊一篇或多於一篇的完整文章;
  • 有關書本、學術性期刊或學術性期刊內文章的總值逾港幣六千元。

如相關複製品是以電子模式製作或分發,「侵犯版權頁」的數目,將按電子檔案中侵權複製品的A4尺寸打印本計算。

企業要環環兼顧

作為歷史悠久的資訊科技界組織,香港電腦學會向來尊重版權,更深切了解數碼科技對版權保護的影響,故絕對支持香港特區政府加強法規,進一步保障版權和知識產權。我們將提醒各屬下會員留意「複製及分發罪行」條文已經正式生效,請大家務必遵行法規。當然,香港電腦學會亦會繼續成為業界與政府的溝通渠道,把會員對新生效條文的意見向政府反映。

然而,當大家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剛生效的「複製及分發罪行」條文時,各大小企業也應該繼續嚴守《版權 (修訂) 條例》中針對使用盜版電腦軟件的條文,甚至不應在商業經營上使用平行進口的軟件產品,以免觸犯法規,得不償失。企業妥善管理軟件資產的方法其實有多種工具,市場上更有不同的方法讓中小企可以合法節省軟件成本。管理層不妨多些藉著參與像香港電腦學會這等專業組織,向業界人士和專家「取經」,交流意見。

作者:香港電腦學會會長劉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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