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22

在商言商

香港慈善團體的開設及評定手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條例》(第112章)(稅例)第16D、26C同榜88條的要求,在香港創立慈善團體,不但慈善團體自身可以免除交稅,應課薪俸稅、本人入息課稅或利得稅的個體或業務流程捐款者,也可以將在課稅本年度的評稅基期所做出認同公益捐款申請辦理扣減,總金額最大可達應評稅入息或盈利的35%(2004/05至2007/08課稅本年度限制為25%)。